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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安康乡**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0时30分许,澜沧县公安局安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时,在澜沧县安康乡**村**寨被告人魏某某家的卧铺(简易房)门背后的侧梁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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