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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江区**街**委,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4月8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末,被告人魏某某任松原市世光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借款高额返息、到期还本。非法吸收张某某等300余人钱款,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5770余万元,返还钱款人民币1582万余元,尚有人民币4189万余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贾某某、房某某、贝某某、窦某某、国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院 

检察官:肖杨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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