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58********,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阿克苏市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6年4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在阿克苏市**公司(以下简称**)入股11万元成为股东。在阿克苏市**公司工作期间,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喀什做生意的耿某某,后耿某某以高息向魏某某个人多次借款,魏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息遂通过家中亲友和身边的朋友向他人借款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向他人放贷。2010年1月至2016年1月,魏某某为赚取高额利息,通过向不特定人员借款再以更高的利息向耿某某、巴某某、罗某某、余某某、马某某等人放贷。经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自2010年6月至2016年2月,魏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340193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100人,造成损失18464774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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