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购买射钉枪和精密钢管、锁管器等零配件,在平和县**乡**村***号的家中采用切割等方法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成为能发射钢珠的枪支。2020年8月17日14时许,平和县公安局民警到平和县**乡**村***号依法检查时,被告人魏某某主动交出藏匿于家门口小货车上的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购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赖建团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 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静芬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改装射钉枪由平和县公安局依法集中保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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