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琐事以破坏门体的方式,非法进入其前妻王某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东双塘村**小区**号楼**门**号家中,用砖头将防盗门,洗脸盆,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砸毁,将王某某的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扔到景观园小区人工湖内。经鉴定,被毁坏的美的牌饮水机、格力空调室内机、美的牌电热水器、三星牌液晶电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409元。后被告人魏某某拨打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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