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大石桥市**生产**,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镇**内,在与电工维修车间卷扬机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卷扬机,致使卷扬机托盘上的炉柜翻倒,**厂**张某某砸伤致死。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严重的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维修卷扬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4073****;
2、移送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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