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街**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赌博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吉林省磐石市**街**一期**号楼**单元**室其家中,以打麻将的赌博方式,多次组织李某某、韩某某、越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次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魏某某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57200元,赌资共364850元。
2020 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再次组织越某某、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4.户籍证明;5.现场检查、收缴、扣押文书;6.信息采集;7.前科劣迹情况;8.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越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二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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