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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赌博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由呼图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其居住的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区后院及赌具给祝某某、高某某等多人以麻将“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某在赌桌上抽水。次日凌晨0时许,呼图壁县公安局在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4人,收缴赌资人民币71575元,查扣被告人魏某某抽头渔利4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靖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在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明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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