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住米东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底至同年11 月13 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组织多人在其位于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邀请朋友及朋友的熟人来此,以打血战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累计赌博场次24余场,累计赌资约96000元,从中抽头渔利约13000元。2019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家中被米东区稻香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冯某某、刘某乙、潘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米东区**小区**-**-**,电话:1363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