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5〕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号,家住安远县**镇圩镇,职业:安远县孔田镇**党支部副书记。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办理取保候审,同日由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安远县孔田镇**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农村土坯房改造过程中,事先分别与不符合申请补助款条件的村民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共同商议:由被告人魏某某以伪造申请资料上报审核、政府验收时隐瞒事实的方式帮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款,获得补助款后双方平分。
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建立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户档案》并层层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安远县财政局于2013年2月6日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转入李某某一卡通账号。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某从李某某的儿子魏树波处分得现金7000元。
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以魏某甲的名义建立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户档案》并层层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安远县财政局于2013年2月6日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转入魏某甲一卡通账号。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某在魏某甲的授意下从魏某甲的一卡通中取走现金8000元。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以魏某乙的名义建立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户档案》并层层上报审批,安远县财政局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29日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20000元分两次以8000元、12000元转入魏某乙一卡通账号。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某某从魏某乙处分得现金1000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先后从村民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分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25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的方式套取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谢明
2015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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