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工作单位无, 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青羊区三**街“**广场”**号门楼梯口处,以6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净重0.83克)给余某某,被民警挡获,现场从魏某某处查获毒资650元,从余某某身上查获在魏某某处购买藏匿于光盘内的一袋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提讯证》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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