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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单元**楼**户。曾于2010年10月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1月9日16时许,在本市渭滨区圆门洞东方秀网吧后门楼道内向刘某某贩卖200元海洛因一包,净重0.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助理检察员:陈  晨

2014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材料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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