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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受倪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本区**街道**村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若干。

2020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受倪某某委托,在本区**街道**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若干。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受倪某某委托,在本区**街道**村**墩一小卖部门口,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罗某某贩卖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查获上述毒资,从罗某某处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疑似物。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魏某某与倪某某居住的本区**街道**村**墩**号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疑似甲基苯丙胺4小袋。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共计0.92克,其余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倪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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