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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井陉县****,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某某从“老帽”、董某某处购买大量冰毒(甲基苯丙胺),进行分装贩卖给他人。

1、2016年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魏某某多次以每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5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康某某。康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43960元用于购买冰毒,魏某某共卖给康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42.64克:

2016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魏某某按照每0.5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康某某冰毒,康某某向魏某某转帐39350元,魏某某卖给康某某冰毒量为39.35克;

2018年下半年,魏某某以每0.5克700元的价格卖给康某某冰毒,康某某向魏某某转账4610元,魏某某卖给康某某冰毒3.29克。

2、2016年8、9月份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魏某某多次以每0.5克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冰毒。田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298685元,魏某某共卖给田某某冰毒195.16克: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4克500元,田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108600元,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86.88克;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5克800元,田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105145元,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65.71克;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16日,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5克1000元,田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84140元,魏某某卖给田某某冰毒为42.07克;

2019年9月20日,魏某某卖给田某某0.5克冰毒,田某某给魏某某微信转帐800元。

3、2017年至2019年9月20日左右,魏某某多次卖给刘某某冰毒,刘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6250元,魏某某共卖给刘某某冰毒5.02克:

2017年,魏某某卖给刘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5克500元,刘某某向魏某某转账950元,魏某某共卖给刘某某冰毒0.95克;

2018年下半年,魏某某卖给刘某某冰毒价格为第0.5克700元,刘某某向魏某某转帐1400元,魏某某卖给刘某某冰毒1克;

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9月4日,刘某某向魏某某转帐3900元,其中2900元魏某某按每0.5克700元的价格,有1000元按照0.5克1000元的价格,魏某某卖给刘某某冰毒2.57克;

2019年9月20日,魏某某卖给刘某某冰毒0.5克,刘某某付给魏某某现金700元。

4、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年底期间,魏某某多次以每0.5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韩某某向魏某某转帐、扫二维码转帐32605元,魏某某卖给韩某某冰毒为32.60克。

5、2019年4月7日,魏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0.5克,王某某向魏某某微信转帐600元,两人协商将剩余的200元毒款以后再结算。

6、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14日,魏某某多次以每0.5克500元、7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冰毒,王某甲向魏某某转帐39296元(不包括2018年2月19日,王某甲向魏某某转帐666元红包),魏某某卖给王某甲27.45克冰毒: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魏某某卖给王某甲冰毒价格为每0.5克500元,王某甲向魏某某转帐9666元,其中666元为王某甲给魏某某过年发的红包,剩余9000元均为用于购买冰毒,魏某某卖给王某甲冰毒9克;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魏某某卖给王某甲冰毒价格为每0.5克800元,王某甲向魏某某转帐28730元,魏某某卖给王某甲冰毒为17.95克;

2019年9月6日王某甲先给魏某某转帐300元用于购买冰毒,2019年9月14日魏某某将0.5克冰毒卖给王某甲,王某甲把剩余毒款400元转帐给魏某某。

7、2018年至2019年9月份期间,魏某某多次卖给董某某冰毒,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9月14日,董某某向魏某某转帐25150元,其中7000元为董某某退还给魏某某的毒资,其余18150元为董某某购毒款,魏某某卖给董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5克700元,魏某某卖给董某某冰毒12.96克。

8、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份期间,魏某某卖给封某某冰毒,两人共进行微信交易43次,交易金额59040元,魏某某卖给封某某冰毒总量为71.54克: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魏某某卖给封某某价格为每0.5克500元,封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18次,交易金额12440元,魏某某卖给封某某冰毒24.88克;

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魏某某卖给封某某冰毒价格为每0.5克500元,封某某共向魏某某转帐25次,金额46600元,魏某某卖给封某某冰毒46.66克。

9、2019年9月21日,魏某某在井陉县一家洗车店被民警抓获,从其车内查获毒品4.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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