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6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家**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县河洲路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某,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毒资付给魏某某,魏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元。
2.2020年6月18日17时0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洪坊1951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某,范某某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该毒资付给魏某某,魏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元。
2020年6月18日17时10分,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万科洪坊1951门口抓获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魏某某和吸毒人员范某某,当场从魏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1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从范某某身上查获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抽样检验,上述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收缴物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2次,共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4瓶(每瓶60ml,含磷酸可待因共计0.48g),且公安机关在毒品交易现场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0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计1.2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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