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住冷水滩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永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甲的电话,在电话里李某甲向被告人魏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魏某某当时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在冷水滩**老街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就问李某乙有没有毒品,有人要购买毒品。李某乙说身上就剩下0.3克“冰毒”没有“麻古”,你问下他要不要,李某甲回答说要。被告人魏某某就告诉李某甲“冰毒”重量0.5克要500元,李某甲通过微信上转账了500元给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收到500元转账后,就告诉了李某乙购买毒品的李某甲转账了500元过来了,李某乙就把一个装着冰毒的小塑料袋给了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小塑料袋装的“冰毒”放进“和成天下”槟榔的包装袋内,并下楼步行至**街**街)**诊所对面的垃圾车旁,被告人魏某某藏好“冰毒”后,就用手机对着藏“冰毒”的垃圾车旁拍了一个视频,之后对着压着毒品的石头拍摄了一张照片,拍摄好后用微信将视频和图片发给李某甲。李某甲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视频和图片找到了毒品“冰毒”。被告人魏某某把收到的500元毒资自己当时买吃的花了28元,余下的472元转账给了李某乙。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吸毒购毒人员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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