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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楼。2017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0年10月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一辆川AD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金彭路与布达路交叉路口,向周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冰毒并收取了现金人民币200元的毒资,后驾车离开现场。

     2020年8月24日17时许, 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AD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树社区与成都市温江区骑士大道交界处的无名路边,向张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毒资,后驾车离开现场。

     2020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杰轩园艺场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三小袋疑似冰毒(1号,净重0.56克;2号,净重0.04克;3号,净重0.01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重、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补查材料2页。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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