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魏振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村**4号。2015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武乡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振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魏振军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后,除自己吸食外,分装成每包0.3克,向他人出售。
1.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振军向赵某某出售毒品3次。其中,2020年3月7日在武乡县大有乡大有村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包;2020年3月8日在武乡县大有乡大有村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包;2020年3月11日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景泰宾馆407房间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包。
2.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魏振军向王某某出售毒品3次。其中,2020年2月18日在武乡县东村高速桥下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包;2020年2月19日在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德力快捷酒店以249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包;2020年2月29日在武乡县博爱医院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包。
3.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魏振军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景泰宾馆407房间向秦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包。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振军在武乡县丰州镇景兴花园小区附近的火车桥下,以300元的价格向乔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包。
2020年3月12日,武乡县公安局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景泰宾馆407房间抓获被告人魏振军时,查获疑似毒品1包,净重1.37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包疑似毒品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振军共向他人贩卖毒品8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5.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管、现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振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振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振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振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暴芳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振军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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