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0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租住广安市广安区**路 **号** 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下旬、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先后三次以每次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并容留李某某在其租房处吸食。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房内向田某某贩卖价值300 元的毒品冰毒。
同时查明:2019年9月6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被告人魏某某的租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包装袋、电子秤等物品,从被告人魏某某身上搜查出白色固体颗粒状物3包共计0.41克,红色固体2颗共计0.41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魏某某处搜查出的白色固体颗粒状物、红色固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并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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