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谎称其有能力给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蔺某某人民币4800元、刘某某5500元、赵某某1万元、李某甲6800元、闫某某5000元;谎称自己在平川区**煤矿上班,有能力给他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4万元、王某某6.14万元、录某某2.6万元、李某丙3.4万元,李某丁4.5万元。2019年11月22日,魏某某在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魏某某不具备给他人办理驾驶证及工作的能力,其诈骗所得272500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乙、蔺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魏孔恩
检察官助理 孙尉宾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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