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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学院**,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组**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以来,正值全国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此期间口罩销售紧张,在手中无可以销售的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中发布售卖口罩的****,被害人宋某某、韩某某、杜某某先后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支付口罩款共计467210元,收款后,魏某某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快递单号谎称已发货。被害人宋某某、韩某某在迟迟未收到口罩后发现被骗,以报警相要挟要求魏某某退款,魏某某为防止事情败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向宋某某、韩某某共计退款181607元,宋某某分得116627元,韩某某分得6498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家属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转账汇款业务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韩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768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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