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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魏**通过社交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田**, 后该魏自称 “王森宇”,为现役军人。在二人交往过程中,魏**以买手机、退伍办理工作需要等为由多次骗取田**现金10200元及三星C5000手机一部。经田**多次索要,魏**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将田**手机号、微信拉黑后失去联系。

被告人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共计121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提起公诉,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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