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公楼**栋**座**楼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经理期间,采取自制协议(合同),再伪造或盗盖公司印章,以投资培训合作项目和收取装修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下旬,被告人魏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公司领导有一笔年终奖要通过与深圳**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培训向经理级别的员工发放,其通过与对方业务员联系得知该公司在进行年底业务冲刺,需做多人民币24万元的业绩,希望和张某甲一人出资12万元把该业绩包下来以获得公司年终奖,张某甲表示同意,随后向魏某某转款113870元。
1月31日,魏某某再次找到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公司要与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搞一个全员培训项目,其代表公司作为出资人出资55万元,但本人钱不够,想找张某甲合伙共同出资,并声称该笔投资可获至少30万元的利润,同时向张某甲出示一份伪造的“培训项目协议书”,张某甲表示同意,后陆续向魏某某转款332200元。2018年3月初,张某甲发现魏某某声称的培训项目没有开展后要求退款,魏某某在陆续退还324090元后不再还钱。
2.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联系承揽了**公司装修工程的被害人毛某某商谈公司装修事宜,在向毛某某提供公司原始平面图后,魏某某谎称公司整层都要装修,需收取2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毛某某当日向魏某某转款15000元,次日,魏某某在公司用伪造的“装修工程保证金协议”和毛某某签订后,收取余款185000元。6月9日至7月18日,魏某某多次向毛某某索要好处费、辛苦费及“借款”等共计66000元。装修完工后,魏某某退还毛某某保证金75000元后不再还钱。
3.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张某乙到**公司找被告人魏某某商谈公司装修事宜,魏某某谎称公司整层都要装修,需收取2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7月12日魏某某向张某乙出示伪造的“装修工程保证金协议”,张某乙遂于当日及13日,分二次向魏某某共计转款15万元。装修完工后,魏某某退还张某乙保证金8万元后不再还钱。
4.2018年7月2日,被害人杨某某到**公司找被告人魏某某商谈公司装修事宜,在向杨某某提供公司原始平面图后,魏某某谎称公司整层都要装修,需收取15万元的装修保证金,并向其出示伪造的“装修工程保证金协议”,当日杨某某向其转款5万元,7月7日、7月9日,杨某某分二次向魏某某转款共计10万元,7月11日,魏某某谎称公司要求保证金必须交20万元,后期的装修款才能给杨某某,杨某某遂于当日向魏某某转款5万元。
7月18日,魏某某被**公司辞退,8月1日,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魏某某以帮忙顺利退还保证金、后期再给杨某某工程做为由向杨某某素要辛苦费2万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找到被害人骆某某称其在**技术有限公司上班,能投资公司体验店并邀请被害人骆某某投资。被害人骆某某在向被告人魏某某转款人民币33万元后,得知魏某某被抓且其所称的投资体验店项目是虚构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毛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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