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街**号。2011年8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0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保定市裕华路清真寺小区北门楼下的大慈阁卫生服务站门前,以被安某某的狗咬伤需要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安某某10000元。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保定市高阳县**镇**村,以被肖某某的狗咬伤需打针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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