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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某某马路镇昙容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 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虚构优越的家庭背景和欧某敏谈恋爱,获得对方信任后,以入股赌场、买鸡药、帮找零钱等理由诈骗了欧某敏人民币元41097.22元。

2018年3月份,魏某某在深圳认识被害人贺某某,又通过虚构优越的家庭背景和贺某某谈恋爱,获得对方信任后,虚构要购买装修材料的事实骗取了贺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言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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