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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2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9日,贾某某(另案处理)在58同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后,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骗至本市**镇**社区**广场附近,后以介绍工作需要购买香烟为由诈骗了刘、罗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700元)。接着贾某某将刘某某、罗某某介绍给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又以入职需要交服装费为由诈骗了刘、罗900元。

二、2019年6月30日,贾某某(另案处理)在58同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后,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本市****社区沃尔玛附近,后以介绍工作需要购买香烟为由诈骗了李某某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850元)。接着贾某某将李某某介绍给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又以入职需要交服装费为由诈骗了李某某2370元。

三、2019年7月7日, 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以可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杨某某将骗至本市****社区**商务酒店, 后以介绍工作需要购买香烟为由诈骗了杨某某两条和天下牌香烟(价值1180元)。接着该男子将杨某某介绍给被告人魏某某,后魏某某又以入职需要交管理费、押金、服装费等理由诈骗了杨某某共计5720元。

经侦查, 2019年7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公馆***房抓获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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