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8月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时某某(已判刑)以帮助时某某垫还信用卡账单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闫某某向时某某名下中国银行信用卡转账人民币2.6万元,将该款套现后二人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犯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时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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