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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0000002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住贵州省毕节市**区**街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月2日院批准逮捕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何某某,二人加为好友后,魏某某虚报年龄,谎称自己为大学生,并使用“陈某某”的假名与何某某发展为网恋关系。在此期间,魏某某以自己需要生活费、学费等为借口,多次骗取何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64017.58元。2019年12月13日,被害人何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0日,魏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大厦**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2.证人白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均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4017.58元,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4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4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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