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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湾**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湾**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害人张某某谈对象,其谎称自己在工商银行上班,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帮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投钱放贷”为由,诈骗张某某现金130000元。作案后,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在工商银行上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由,诈骗王某某现金20000元。作案后,归还王某某10000元,其余赃款挥霍。

3、2019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在工商银行上班,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办工作,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办理工作需要打点”为由,诈骗王某某现金56000元。作案后,归还王某某5000元,其余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海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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