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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东安县**路**号**局(39),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魏某某冒充易某某的身份在吴某甲处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魏某某以担保借款的名义从易某某处获得了其在龙泊湾的商铺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魏某某通过冒充我局公安干警易某某,在吴某甲处分多次骗取85000余元人民币,该款均用于还其个人贷款、信用卡借款及个人消费,事后以更改联系电话及离开居住地的方式躲避债务。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山东省济宁区太白湖景区被抓获。2019年10月17日,魏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吴某甲8.5万元骗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出所登记表、吴某甲提供的易某某与万某某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永东离字第09214837号离婚证及复印件、交易明细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铺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借条;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后又以更换联系方式、变更居住地址的方式逃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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