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魏某某借用了姨妹张某乙的微信,后一直使用。2020年3月中旬,张某甲通过同学群添加了被告人魏某某掌控的张某乙的微信,被告人魏某某在与张某甲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叫周某某,与张某甲谈男女朋友,取得了张某甲的信任。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魏某某以周某某名义虚构父亲遭遇车祸急需借钱。先后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9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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