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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本案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涉毒品犯罪的被害人陈某英的丈夫马某迎免于刑罚和减刑,以需要钱款打通关系为由先后收取被害人陈某英4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退还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偿还被害人陈某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陈某英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肖某生、吴某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英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先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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