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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区**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新村**桩**单元**室等地,采用手机软件加好友的方式寻找被害人,以女性身份谈恋爱为名,虚构见面车费、生活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4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中新、周荻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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