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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镇**村**街**号。2010年4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和不知口罩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利用其前女友何某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向魏某某购买口罩,双方谈好一次性口罩价格为1元或1.3元/个,魏某某以支付定金由,多次骗取赵某某定金共计34400元,魏某某仅提供了950个一次性口罩给赵某某。经赵某某多次催促和警告,魏某某先后退还了赵某某16800元。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疫情期间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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