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当日对其执行逮捕,因其患*****,于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魏某某自称是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巴西派出所民警赵军,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户口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魏某某以赵军的身份与张某某相处并同居,又以帮张某某办理房产证为由,伪造房产证获取张某某信任,陆续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0000余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钟山区老供电局路口的汇裕冠商贸有限公司自称是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工作人员杨松,和谢某某相互加微信****,获得谢某某的信任后,魏某某以要离婚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34000元,后魏某某伪造六盘水市公安局的证明,以市公安局有117吨钢材要以2300元的价格对外拍卖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6万元,之后以8万余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购买了约22吨钢材交付谢某某,剩余钱财被其用于自己还账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公安民警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琦
检察官助理:苏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