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魏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陕缝厂社区广场认识任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导游证,办理一个导游证需要35000元。任某某给魏某甲5000元让给其妻子齐某某办理导游证,等导游证办好后再将剩余的钱某某,中途因任某某有事需要钱,魏某甲退给任某某2000元。后齐某某将魏某甲能办理导游证的事告诉张某、郝某,张某、郝某于2018年8月26日、9月27日两次分别通过微信共转给魏常常70****。魏某甲收到钱后,并未给齐某某、张某、郝某办理导游证,而是将赃款部分用于还欠款,部分用于其家庭消费和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微信****;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导游证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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