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永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以为被害人杨某某的轿车办理转户手续为由,收取其3000元的过户费,将被害人杨某某以魏某某的名字购买的起亚K5轿车一辆骗走,后将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鉴定被骗的起亚K5轿车价值125800元。
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多次以货车车牌和行驶证丢失为由,出具其公司的机构代码证、公司委托书、个人(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永城市公安局车管所骗取挂靠在其经营的永城市某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豫NP589挂、豫NW368挂、豫NZ070挂三副挂车的挂车车牌照和车辆行驶证,在明知该三副车牌已有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又出售给孙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共计获利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牌证申请手续、机动车档案、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任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四份;
6.检查笔录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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