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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60426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路**号**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因诈骗罪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因染上赌博恶习,欠了大笔的外债。从2015年底开始,魏某某以朋友需要资金周转、做香烟生意等虚假借口为由,陆续向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9位同事或同事家属借款83.31万元,采取支付利息的方式还给被害人27.962万元,骗取被害人55.34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向同事李某某借款4.85万元,还款2.1万元,骗取人民币2.75万元。

2、2018年,向同事家属周某某借款21.56万元,还款3.752万元,骗取人民币17.808万元。

3、2018年,向同事潘某某借款5万元,骗取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至2018年,向同事罗某某借款18.5万元,还款4.1万元,骗取人民币14.4万元。

5、2017年,向同事戴某某借款2.91万元,还款1.62万元,骗取人民币1.29万元。

6、2018年,向同事杨某某借款1.94万元,还款0.12万元,骗取人民币1.82万元。

7、2018年,向同事陈某某借款3万元,还款0.27万元,骗取人民币2.73万元。

8、2017年至2018年,向同事孙某某借款7.76万元,还款2.25万元,骗取人民币5.51万元。

9、2015年至2016年,向同事刘某某借款17.79万元,还款13.75万元,骗取人民币4.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2.书证:被害人的借条和还款记录、魏某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郦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等9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宏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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