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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村**路**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以被害人张某甲哥哥张某乙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还贷为由,取得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张某甲在本市城西区昆仑路省二医院附近将10000元钱交给魏某某,所得钱款用于偿还魏某某个人债务。

2、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甲介绍低价出售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民惠城工程抵押房房屋为由,虚构民惠城房屋销售人员刘某某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50000元,所得赃款用于魏某某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卢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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