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年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隐瞒其分期购买豫N*****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该车抵押在按揭在银行的事实,与党某某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骗取党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隐瞒其分期购买豫N*****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该车抵押在按揭在银行的事实,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与陈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骗取陈某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转让协议书、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机动车登记信息、魏某某身份信息、郑州汽车联盟公司垫付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银行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郑某、李某某、丁某某、卓某某、魏某甲、安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党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全部的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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