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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广州佛山市**区**路**号**幢**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原**分公司成立**铁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徐某某、王某某、桑某某(均已判决)分别担任该项目部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副经理。同年12月,**项目部施工队进场,徐某某等人在沙县开始选址欲建拌合站及生活区,经实地考察,项目部准备租用位于沙县**街道**村**路使用的**拌合站。此时,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甲(已判决)等人已承包向莆铁路**拌合站复垦项目,并领取、私分了复垦费。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为了重复获取**拌合站地块复垦费,便在与徐某某等人协商租用该拌合站过程中,同意拌合站以人民币110万元的租金(含复垦费、田租费等)租给**项目部使用,并同意徐某某、王某某、桑某某等人提出的从租金里返还回扣人民币10万元的要求。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协议,后项目部陆续支付租金110万元给魏某某。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依约将10万元交给魏某甲,由魏某甲送给徐某某、王某某、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协议、财务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甲、张某某、曾某某、魏某乙、徐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为促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分公司成立的**铁路项目部租用**拌合站,达到重复收取**拌合站地块复垦费的不正当利益,给予**铁路项目部工作人员徐某某等3人贿赂款计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地址:福建省沙县**村**号;电话:1852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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