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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4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阴市**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22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3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介绍江阴市祝塘**制衣厂(以下简称 “**厂”)、江阴市**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公司”)、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公司”)三家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分别支付票面金额8%到8.5%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宜昌**纺织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93628.1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55579.58元。其中介绍**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798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9706.53元;介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735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83889.32元;介绍*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188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1983.73元。被告人魏某某从介绍*甲公司、*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中收取票面金额0.5%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69元。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厂、*甲公司、*乙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55579.58元。案发后,*甲公司、*乙公司已各自补缴税款。

被告人魏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于2020年4月3日自愿替未补缴税款的**厂退出了全部税款。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祝塘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明细、抵扣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旭

检察官助理:顾月月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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