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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3********,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10月1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国贸17层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工作,期间被委派到洛阳负责和昌地产和洛阳监狱项目的内部装修和材料采购。同年7月至案发,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博艺公司转出材料款和备用金,未按时核销报账。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魏某某经手从博艺公司转出材料款及备用金共3483194.10元,核销报账共3267068.60元,未核销216125.5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魏某某职位证明、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

(4)博艺公司财务赵某娟交通银行郑州城北路支行转账明细;

(5)魏某某账务会议纪要;

(6)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发货单、发票及情况说明;

(7)魏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8)魏某某自认消费材料;

(9)魏某某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明细单;

(10)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

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长城

王  芳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4册2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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