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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晋江市祺烽线带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晋江市**线带有限公司驻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部分客户的货款占为己有,其中包括客户**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华某某16600元、**针织38905元、**7544元、温岭**8800元、**飞织20000、张某某14740元、温岭**飞织9416元、台州**10000元、陈某某27560元、盛某某36577元、温岭**180000元。另外,被告人魏某某还私自将**公司台州店7万元的货物出售而未将货款上交公司。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侵占**公司货款460442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祺烽公司的营业执照、入职登记复印件,转账记录,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陶某某、陈某某、饶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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