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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抚松县**木业有限公司**员,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5月至12月,在担任抚松县**木业有限公司**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其他人员报销的票据更改数额后,将多报销出的钱据为己有,涉案金额254850元。案发后魏某某将上述钱款返还,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白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检察官助理:戴宁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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