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庄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蚌埠市监狱工作人员,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排**室,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魏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甲、刘乙、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关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商议,承租严景英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号区营业房,约定每季度租金20000元。被告人关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装修后,以顾某某的名义于2019年1月9日登记企业信息名称为蚌埠市龙子湖区锦瑟流年养身休闲会所进行经营,该企业信息于2019年4月8日进行注销。
2019年3月份,因经营不善,被告人关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决定转租给被告人张某与耿某某、郭某某等人继续经营,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35000元,押金人民币28000,租期六个月。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招募人员,被告人刘甲负责收银,被告人刘乙负责接送客人。截至2019年9月份,因入不敷出,耿某某,郭某某先后退出经营。
2019年9月份后,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关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人商议,被告人关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人让与被告人张某20%股份,由张某继续管理经营锦瑟流年养身休闲会所。被告人张某召集联系张某戊、廖某某、徐某甲、符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卖淫人员,在锦瑟流年养身会所有偿为男性顾客从事口交等服务,被告人刘甲统一收取顾客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与卖淫人员按照每单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被告人张某某、刘乙两人负责望风,并在张某或刘乙的安排下接送顾客。经营期间,张某(微信号******)、关某某(微信号******)、魏某某(微信号******)、周某某(微信号******)等人组建微信群,沟通交流会所的具体经营情况。
2019年11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锦瑟流年养身会所抓获被告人刘甲、刘乙及张某甲、朱某某、周某某、徐某甲等多名技师;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抓获情况、前科情况报告、人口信息表、案发位置图及企业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数据提取报告等;
2.证人姚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小软、左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徐某乙、汪某某、符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张某戊、耿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关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刘甲、张某某、刘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刘甲、张某、魏某某、徐某甲、吴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关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人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他人提供口交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刘乙、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提供收银、运送等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杜金洪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关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刘乙、张某某现被羁押蚌埠市看守所;刘甲被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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