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号,住银川市兴庆区**路**园**号楼**单元**室,银川市**服务中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青铜峡市,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组**号,捕前住永宁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永宁县,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住永宁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永宁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宁夏永宁县,出租车**,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永宁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陶某甲、范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永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害人眭某某、赵某某向陶某丙(已起诉)高利借款40000元。2016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范某甲、黄某甲、陶某甲与陶某丙等人到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眭某某的家中讨债,白天轮流在眭某某家逼迫眭某某夫妇还债,晚上则由魏某某、陶某甲等人住在眭某某家中,持续滞留两天两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范某甲、黄某甲、陶某甲与陶某丙等人进进出出,致使眭某某外出借款无果不敢回家,在外居住多日。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陶某甲、范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陶某甲、范某甲、黄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陶某甲、范某甲、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刚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范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9513****;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9549****。
2.案卷材料柒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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