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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等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鞠利,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江干区下沙**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夏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接触到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www.cfquantum.org)。2016年6月,夏某甲指派夏某乙、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身份不明)洽谈,之后平台方张某到杭州市富阳区与夏某甲等人见面,双方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

随后,夏某甲伙同夏某乙及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平台方合作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夏某甲控制的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金额达5亿余元人民币。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某甲等人的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人民币(详附非法集资一览表)。

1、在“能量锎”投资平台非法运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多次以团队负责人的身份,伙同夏某甲、富某某等人在上海、浙江安吉、杭州富阳等地,组织召开推广会、交流会,以锎平台投资有高额回报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团队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利600万余元。现经查明,共涉及投资人167名,投资金额9979.79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损失8358.万元人民币。

2、在“能量锎”投资平台非法运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协助其妻子富某某在在上海、浙江安吉、本区东洲街道富春**苑**号别墅内,多次组织小型的推广会,吸引大批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二人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推广会材料,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资产,资金表,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关于团队人员名单表制作情况说明,资产清册,报案人材料,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佟某某、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姚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叶某某、季某某、焦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及同案犯夏某甲、富某某、宣某某、夏夏某乙、贾某某、苏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百度网盘电子数据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投资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富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从中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海

                                    2019年11月22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沈某某在现住处,联系电话136********,188********。

2.案卷1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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