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魏某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法,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营,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申,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122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魏某轮(另案处理)、魏某臣(在逃)共11人商议承接了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滨河东路魏家段供应土方的工程。承接工程后,为获更大利益,上述被告人私自和魏家村联户代表及魏家村部分群众商议按每立方米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魏家村界内土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钩机、后八轮等机械,在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北侧及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西北侧两处地块擅自取土,破坏土地。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魏家村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西北侧集体土地44.1亩(全部为耕地)原耕作层被挖毁,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魏家村滨河东路南侧、魏家安置区北侧集体土地55.23亩已被挖毁,其中53.31亩耕地原有耕作层被挖毁,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投案,2019年7月9日,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投案, 2019年7月19日,魏某强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投案。上述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3)接受证据清单、收到条、账目明细;
(4)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5)第四工程处路基队土方外购协议书;
(6)魏家村联户代表会议记录;
(7)转账凭证;
2.证人魏某东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的供述与辩解;
4.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楠
代理检察员:张梦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珍、魏某强、魏某杰、魏某锋、魏某法、魏某营、魏某申、魏某华、魏某强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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