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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诈骗案)(公开版)_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魏**,绰号“力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建瓯市*************号,住福建瓯市***********室。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漳州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7年4月7日被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于2017年8月17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于2018年3月16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现于厦门市监狱服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住建瓯市**********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建瓯市**************号,住建瓯市************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绰号“小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号,现住建瓯市**************室。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1年10月2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郑**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瓯检诉刑诉(2018)407号起诉书诉至建瓯市人民法院,后建瓯市公安局又以被告人黄**、俞**、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因上述两案需合并审理,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9)闽0783刑初11号改变管辖通知书将被告人魏**、郑**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退回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将全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黄**贩卖毒品,魏**、郑**、陈**、俞**、江**诈骗,魏**抢夺 、贩卖毒品

 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联系翁**(另案处理)以1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购买1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魏**、陈**、郑**、俞**、江**商议以假币骗取翁丽燕1500克冰毒,由俞**出资7800元,并夹杂若干冥币以冒充真币。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江**驾车载魏**、陈**、郑**、俞**至漳州市并与翁**、黄**联系见面。当晚,魏**等五人商定,由魏**、陈**与翁丽燕、黄**交易,魏**负责取货,得手后离开现场再由陈**付款,郑**、俞**、江**在车上等待。交易中,翁**发现假钞遂追赶魏**,双方发生争夺,魏**夺得1500克冰毒。回到建瓯后,魏**藏匿了上述1500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并到市场上购买了冰糖冒充冰毒交给陈**等四人,陈**等四人见状将冰糖丢弃。

二、陈**非法持有毒品

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到漳州市南靖县以6300元的价格向绰号为“葛大哥”(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了45克的冰毒用于吸食,后将剩余冰毒藏匿于建瓯市武夷花园19幢303室次卧电脑桌上电脑桌。

三、魏**贩卖毒品

2018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魏**从其于漳州市抢夺翁**1500克冰毒中抽取5克冰毒,在吸毒人员李**家里,以1500元的价格向李**贩卖5克冰毒,李**及其妻子分别微信转账500元和900元给魏**。

四、郑**贩卖毒品

2018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郑**以200元的价格通过一滴滴司机(运费150元),向吸毒人员魏**贩卖0.5克冰毒,魏**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郑**。

2018年3月14日,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建瓯市武夷花园19幢303室抓获被告人魏**、陈**、郑**,并在厨房查获魏**藏匿的一袋净重为168.6克白色晶体、一瓶净重为24.36克无色液体,在次卧电脑桌查获陈**藏匿的两袋白色粉末,净重分别为10.55克、4.9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魏**藏匿的一袋净重为168.6克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48%。

2018年12月27日,建瓯市警方将在厦门市监狱服刑的黄**押解至建瓯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俞**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江**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被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一年,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8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予以支持,现本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魏**、同案人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魏**、郑**、陈** 、俞**、江**的供述与辩解;

4、​ 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郑**、陈**、俞**、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黄**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贩卖冰毒150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贩卖冰毒0.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冰毒4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郑**、陈**、俞**、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郑**、陈**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俞**、江**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峰

检察员:罗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俞**、江**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魏**、陈**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起诉书三十三份。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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